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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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所有權之設定權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08號上訴人 葉萬興 訴訟代理人 劉士峰
張宜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冠綾 間撤銷所有權之設定權利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786,456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
┌─┬────────────┬──────┬──────────┬──────┬───┐│編│訴訟標的│面積│價額│共計應徵裁判│備註││號││(平方公尺)│(新臺幣)│費(新臺幣)││├─┼────────────┼──────┼──────────┼──────┼───┤│1│請求撤銷被上訴人就坐落新│1,188.64│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28,081元││││北市○○區○○段○○○○號││尺200元×(1,188.64│││││土地之所有權││+7,743.64)平方公尺│││││││=1,786,456元│││├─┼────────────┼──────┤││││2│請求撤銷被上訴人就坐落新│7,743.64││││││北市○○區○○段○○○○號│││││││土地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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