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壢交簡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戴燕美 被告 葉文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蔡雨玄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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