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2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155號

原告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國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

書記官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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