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155號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國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
書記官邱已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155號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國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
書記官邱已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