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6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前,悉合於減刑要件,爰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竊盜罪│搶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16日│95年11月16日│95年11月17日││││││├───┬───┼───────────┼───────────┼───────────┤│偵查案│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號├───┼───────────┼───────────┼───────────┤││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7846號│95年度偵字第27150號│95年度偵字第27150號│├───┼───┼───────────┼───────────┼───────────┤│最後事│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251號│95年度訴字第3594號│95年度訴字第3594號││├───┼───────────┼───────────┼───────────┤││判決日│96年2月15日│95年12月25日│95年12月25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251號│95年度訴字第3594號│95年度訴字第3594號││├───┼───────────┼───────────┼───────────┤││確定日│96年3月16日│96年2月12日│96年2月12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9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