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889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8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8,1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8月10日起至134年8月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4年8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6,000,000元,借款期限為20年,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96年5月25日後即未繳納本息,依約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迄欠本金5,827,929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借款約定書(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淑芬附表:
┌─┬───────────────┬───┬─────┬──────┬────┐│土│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台北縣│北宜││530│建│494.59│1/15│甲○○││地│新店市││││││││├─┼────┼───┴──┼───┼───┴─────┼──────┼────┤│建│││基地│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建號│門牌號碼│├───┬─────┤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坐落│主建物│附屬建物││││├────┼──────┼───┼───┼─────┼──────┼────┤││724│台北縣新店市│同上│第1層│平台:│全部│甲○○││物││北宜路1段134││97.83│9.5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