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7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四七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有附表所示案號之刑事判決影本、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分別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一月又十五日、四月後,雖均得易科罰金,惟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已逾六月,是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即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無同條第一項關於易科罰金規定之適用餘地,故本件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美如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捌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8月10日│95年8月10日│自95年9月8日起至│││││96年1月7日止│├───────┼────────┼────────┼────────┤│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檢察署95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5674號│字第5674號│字第1531、1222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2857│95年度訴字第2857│96年度訴字第91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5年11月21日│95年11月21日│96年5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訴字第2857│95年度訴字第2857│96年度訴字第918││││號│號│號││確定├───┼────────┼────────┼────────┤││判決確│96年1月29日│96年1月29日│96年6月22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叁月又拾│有期徒刑壹月又拾│有期徒刑肆月│││伍日│伍日││├───────┼────────┼────────┼────────┤│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