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鴻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鴻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鴻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附表:林鴻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0月││││(共2罪)││├────────┼──────────┼──────────┼──────────┤│犯罪日期│105.08.09│105.07.19、│105.07.16││││105.07.2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380號│第20733號│第2073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787│107年度上訴字第1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2號││審││號││││├──────┼──────────┼──────────┼──────────┤││判決日期│106.02.24│107.03.21│107.03.21│││││││├─┼──────┼──────────┼──────────┼──────────┤│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603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2號││││││││├──────┼──────────┼──────────┼──────────┤││判決確定日期│106.05.08│107.04.09│107.04.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085號│││第8115號│(編號2至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