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50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明模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8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劉明模對於檢察官所載之犯罪事實已全部認罪,希望請求交保等語。
二、本件被告劉明模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又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若未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2年8月2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經查,本件被告雖於起訴時坦認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然其所犯既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若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其逃亡之誘因亦隨之增加,故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本院斟酌若以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復參以本件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上揭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陳彥志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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