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連曾月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肆仟叁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陸萬捌仟肆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 連宥筑 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因出境並於98年6月26日為遷出登記,有本院查詢戶役連結作業系統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關於對連宥筑請求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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