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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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436號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曹為實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進興 等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異動索引及坐落同段460建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異動索引。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㈢、提出債務人黃進興截至原告民國112年5月15日起訴日為止,所積欠原告之債務總金額(含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洪雅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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