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51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吳苡彤
被告 賴峰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314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鄭志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