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313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芳妤 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6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43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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