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司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53號

聲請人 趙幸宜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林懿嫺郭榮安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承租聲請人所有之門牌號碼高雄市鳳山區○○街○之○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因契約終止後積欠房租,而請求相對人等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予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為準。又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78,800元,有聲請人提出之鄰近不動產時價登陸網路查詢資料在卷為證,另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78,8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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