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0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弄35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搶奪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3月9日起至95年6月2日止連續犯搶奪罪4次,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15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08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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