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670號債權人彰化縣伸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柯水遷 代理人己○○上列債權人彰化縣伸港鄉農會因與債務人乙○○等六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伸港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內當事人欄誤載甲○○為 林寶玉 ,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12件,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債務人丙○○、丁○○、戊○○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