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99號上訴人 張建和 被上訴人 洪美滿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69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