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4號上訴人丙○○特別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10,417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101,292元,惟上訴人並未繳納上訴費用,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書記官楊筱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