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3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345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扶助律師 簡坤山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月24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0月2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1月2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月2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吳啟民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鄒賢英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