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水土保持法、著作權法、著作權法等罪,均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蔡光治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瑗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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