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號聲請人中山檳榔行負責人
2樓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丙○○上聲請人因被告丙○○殺人案件(本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五八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保管扣押之六六二六─GX號自小貨車壹輛應發還中山檳榔行(負責人乙○○)。
理由本件聲請人因其員工即被告丙○○殺人案件,前經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六六二六─GX號自小貨車乙輛,茲查被告丙○○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上訴本院後撤回上訴確定,而該扣押物即六六二六─GX號自小貨車並未經判決諭知沒收,應即發還聲請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江振義法官林俊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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