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67號原告 黃元靖 被告 李畇慈 (原名: 李月鳳 )被告 林羣盛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畇慈(原名:李月鳳)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畇慈(原名:李月鳳)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0,
000元,應繳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