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17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壯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2年度司促字第7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886,4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4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1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64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