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70號原告 張文錚 訴訟代理人 林彥霖 律師被告 何其豪
張文力 (即 張寶麟 之繼承人)
仲迎春 (即張寶麟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94號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是否判決確定,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1年2月17日裁定命於前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因該案業已終結,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將原裁定予以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賴峻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