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2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399號原告皇家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泓叡 被告 宋元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審易字2123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1年度審簡字第1353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賴鵬年法官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