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5年度港小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港小字第139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許崇譯
被   告  李福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壹拾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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