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21號聲請人 蔡明堂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劉啟弘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分別內載金額新臺幣20,000元共24紙,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票號:CH268502至CH268525號共24紙,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