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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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號(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孫冬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97年度訴字第14號),被告即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羈押之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或係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或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第2款及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羈押迄今已有悔改之意,於開庭時,對於案情已交代清楚,並坦承犯行,請求具保而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程序,認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1月7日予以羈押。經本院斟酌本件聲請意旨、本件偵審卷內相關物證、人證資料、本院訊問程序筆錄等證據資料,仍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不足以具保停止羈押之方式使前開羈押原因消滅。此外,聲請人即被告所列各項聲請意旨均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前開各款事由不相符合。綜上所述,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劉為丕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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