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
潘誌華 陳青結 被告寶島興農畜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甲○○乙○○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