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3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361號聲請人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仁 代理人 謝燕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鄭涵文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1│合作金庫商│合作金庫商│107年1月17日│70,000元│AZ0000000│││業銀行大坪│業銀行大坪││││││林分行│林分行││││││ 羅素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