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自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自字第4號自訴人中華民國宣揚道德協進會法定代理人 黃贊祥 自訴代理人 陳麗雯 律師被告 柯文仁 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柯文仁無罪。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中華民國宣揚道德協進會(下稱中道會)於民國87年1月18日成立,並由 李瑞烈 老師弘道、說法,自訴人並代李瑞烈老師出版歷代聖賢列傳道德經註解本、佛說十法界講義、 孔子 弟子傳述等,製作道德經、中庸、金剛經、論語、普門品等專題講座錄影30餘類,91年7月開始製作DVD,供各界免費索取,而被告柯文仁自98年間起擔任自訴人之媒體製作部門主管,負責製作及發行李瑞烈老師講道DVD,每完成一集製作(含剪接及打上字幕)報酬計付新臺幣(下同)7,000元,被告並以「 余諭城 」之名義向自訴人請款,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尚未完成附表所示講道DVD之製作(詳附表溢領明細欄位),竟於附表所示時間,向自訴人請領附表所示DVD之製作報酬共計266,
000元(共計38集)。嗣自訴人理監事會於105年8月間決議執行弘道資訊網站之更新及建置開發專案,並為第五屆理監事即將任滿交接而作準備,並請當時之外部人員 謝銘恩 (現為自訴人辦公室及資訊部主管)協助調查已製作及發行之影帶資料,始發覺被告前所請領款項及完成製作影帶數量有不符之情形,經自訴人當時之榮譽理事長黃贊祥(現任第六屆理事長)、行政管理處處長 廖本煌 請被告到場說明,被告方自承有溢領情事,且主張應另行扣除其已製作完成、尚未請領之7集講道影帶製作費用後,向自訴人繳回217,000元。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需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此於自訴人亦同,且自訴人在刑事訴訟上為原告之身分,對於其所訴之事實應舉出證據,不得僅憑自訴人之陳述作為認定事實之唯一證據(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字第432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之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另行為人主觀上除有詐欺故意外,尚須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取違法之財產或利益」之意圖,方有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或第
2項之罪。
三、自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詐欺取財之犯行,無非係以107年6月23日自訴人第六屆第五次監理事聯席會被告自白錄音光碟、監理事聯席會議紀錄、被告請款單據、105年8月24日查帳內簽、107年4月28日 鍾黃阿智 聲明、107年5月26日自訴人針對鍾黃阿智聲明所發之聲明、107年5月28日自訴人第六屆第一次臨時理事會會議記錄、自訴人收支憑證等(見本院卷第7至24、58至62頁反面)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附表所示時間曾向自訴人請領附表所示影片之製作費用,前後溢領之講道影片集數總計38集、金額為266,000元,而其所請領之前開影片均尚未製作完成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並辯稱:我是中華民國宣揚道德協進會內部人員,屬於媒體製作部門的主管,報酬是論件計酬,製作一集DVD是7000元,並沒有另外領薪資,報酬有時候是預領,有時候是做完再領,因為章程有規定內部人員不能領報酬,所以我經余諭城同意,用他的名義簽名領款,我溢領的金額已經在105年間返還了;我請款時都是領現金,會計會讓我簽名,我預領的時候有預計老師會繼續講課,我會把多領的在後面的集數補回來,但後來老師身體不適,就沒有繼續講課了,本案是因為105年交接查帳才發現製作的集數與領款的集數不同,我103年就沒有再製作影片了,但因為我自己也忘記了,所以就沒有把預領的款項還給自訴人等語。經查:
(一)被告自98年間起擔任自訴人媒體製作部門之主管,負責製作李瑞烈老師弘道、說法之影片,被告先後於附表所示時間,就如附表所示、尚未製作之講道影片向自訴人請領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影片之片名、集數均詳附表)一情,業據被告供承在案,並經證人即自訴人行政管理處處長廖本煌、證人即自訴人機動事務處處長及資訊管理部部長謝銘恩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上開自訴人所提出之
107年6月23日自訴人第六屆第五次監理事聯席會被告自白錄音光碟、監理事聯席會議紀錄、被告請款單據、105年8月24日查帳內簽、107年5月28日自訴人第六屆第一次臨時理事會會議記錄、自訴人收支憑證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又證人謝銘恩於105年7月中旬受自訴人委託而成立弘道網站之開發小組,並於同年8、9月間核對及整理被告所製作影片之數量後,發現被告實際完成製作之影片確與自訴人帳上紀錄有不符之情形,被告經當時自訴人之榮譽理事長即現任理事長黃贊祥通知後,於
105年9月21日時再度前往自訴人會館,始確認其實際製作影片與帳上紀錄有不符的情形,並將溢領之影片共38集、總金額266,000元扣除被告已製作未領款的部分是8集即56,000元,當下即繳回21萬元,復經證人謝銘恩嗣後核對被告提供之明細,發現被告提供之明細有計算錯誤情形,未請領款項之影片集數並非8集而應為7集,再經黃贊祥電請被告於105年9月26日到場核對後確認有誤,被告當日復又繳回7,000元等情,業經證人謝銘恩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且為被告坦認在案,並有被告溢領款項表單(見本院卷第6頁)在卷可參,是上情亦堪予認定。是本案應審究者,係被告於附表時間就尚未製作完成之影片向自訴人請領款項,是否有施用詐術使自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以及被告主觀上是否具有詐欺犯意及不法所有之意圖?
(二)證人即自訴人行政管理處處長廖本煌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提示自證3-1之收支憑證及領據】問:是否看過自證
3-1之收支憑證及領據?可否說明被告請領製作影片報酬的過程為何?)有看過,被告影片做好之後會提出自證3-1收支憑證的領據,然後拿給自訴人出納組長 林忠淵 ,98年到99年間林忠淵是出納組長,100年以後換成 張鈺圓 ,但張鈺圓只是掛名,實際上還是林忠淵負責出納,林忠淵收了被告的收支憑證之後就給被告錢,林忠淵到月底會整理單據拿給自訴人專員 彭桂蘭 製表,她製表完成之後會用印完再交給我,就是由我承辦單位來用印,我就會遵照會計流程給會計 邱璧嬌 走完程序,再交給秘書長 林文睿 、理事長 李丁文 用印;(問:100年至101年間,影帶剪輯的工作是何人製作的?)是被告在做的;(問:在該期間影帶剪輯是否需支付費用?)是;(問:這些費用應支付給誰?)誰做就給誰;(問:你是否知道被告是用「余諭城」的名義來申請費用?)知道;(問:你有無反對過?)沒有;(問:在你擔任行政管理處處長期間,關於自訴人內部人員的費用支付,有無任何的規定?)有,只有規定內部人員不能請款;(問:在這段期間,自訴人是否有規定費用的請款一定要在工作完成之後才可以提出申請?)是;(問:規定在何處?)這是道德層面;(問:你說是道德層面,是否沒有明文規定?)沒有;(問:你負責的行政管理處是否就費用核銷的部分要審核?)以前是給我用印,最後審核是在會計單位。給我用印是因為以前都是這樣做的,我的業務就是總務的業務;(問:影帶有無剪輯你是否需要審核?)是我審核的;(問:就影帶剪輯有無實際完成為何沒有審核就給錢?)因為被告有拿領據來,影片也有交出來,他做什麼東西我就沒有去過問了;(問:被告有無實際記載預請領製作的影片集數,或是有重複記載?)被告是預先請領沒有重複記載;(問:後來如何發現?)改選之後被告沒有再做了才去查帳,查帳之後才發現集數不對,被告請領的集數沒有實際的集數出來,其他項目也是看到單據就支付費用,也沒有實際去審核,中道會強調的是道德層面;被告請領的領據目前沒有虛偽記載或是重複記載的情形等語。可知被告就附表所示影片向自訴人請領附表所示製作費用時並未有虛偽填載或重覆請領之不實情形,且自訴人就其費用核銷上並未設有不得預先請領之規定,此亦經證人李丁文到庭證述明確,而證人廖本煌擔任自訴人行政管理處長,倘若自訴人有限制請款人需於影片完成製作後始得請領款項之情形,證人廖本煌就被告所製作之影片是否完成即應擔負實際審核後再行付款之責任,卻捨此不為,反陳稱其他項目亦係有單據即付款並未實際審核,則以證人廖本煌所述請款及審核流程、以及被告請款資料紀錄內容亦未有虛偽不實之情狀,堪認被告上開所辯其係預領附表所示影片之製作費用一節,應屬有據,尚難僅憑被告有預領附表所示款項即遽認被告有施用詐術之行為,遑論自訴人有何陷於錯誤之情事。
(三)自訴人復以被告在自訴人委由證人謝銘恩進行查核製作影片及帳目時,被告未立即坦承有預領附表所示款項之情形,而認被告主觀上確有詐欺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云云。然審諸被告預領附表所示影片製作費用之時間係在100年12月至101年11月間,而證人謝銘恩所稱受自訴人委託進行查核被告上開影片之時間係於105年8、9月間,可知距離被告預領之時間已有4、5年之久,被告未能及時記憶此事亦屬常情;況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於103年時就漸漸淡出中道會了,名義上職務屆滿應該是106年,影片最後的製作時間大約是102年左右,詳細時間忘記了,我要看資料才知道,102年時拍攝的都是李瑞烈老師為主,他中風之後還是有回來講,但中風之後講話不是很清楚,所以有些部分很難製作,因為老師中風後講話不清楚,也聽不清楚,所以雖然有拍影片,但拍的數量少,影片又不清楚,所以大家的默契就是不做這部分了,之後我也漸漸淡出,然後就忘記我有預領的這件事情,我預領的時候老師的狀況還很清楚,老師生病之後我還是有拍攝影片,要把集數補齊,但因為老師講課講話不清楚,上課也斷斷續續,久久才上一次課,所以就漸漸沒有做影片了等語。佐以證人李丁文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問:【提示本院卷第49頁書函並告以要旨】第二點後段記載的內容是何意?)後來是因為講道的老師中風才沒辦法製作影帶,老師需要復健,所以我才提到中斷剪輯工作情有可原;(問:查出被告有預領的情形時,你是否還是理事長?)是;(問:處理預領事件時,被告是否有否認預領或是拒絕繳回預領的款項?)被告沒有否認預領,也馬上繳回款項等語。益證被告當時預領影片製作費用嗣後卻未完成製作,係因講道之李瑞烈老師身體因素使然,而非被告故意未完成影片製作,況被告實際製作影片之集數如證人謝銘恩所言,只需查核帳上紀錄及被告提供已製作完成之影片資料即可核對並查知是否有所不符,被告在確認有上開38集之預領情形及金額後,亦於105年9月21、26日當場即時繳回予自訴人,再參以被告另有7集影片已完成製作而漏未向自訴人請領款項之情形,益加可證被告所辯係因其逐漸淡出中道會而遺忘有預領費用一節,尚非無據,故而發生連同被告已製作完成之7集影片費用亦一併遺忘請領之情形。
(四)再審諸自訴人所提出被告溢領表單(見本院卷第6頁),其上有點收人廖本煌、見證人黃贊祥、謝銘恩之簽名,內容並詳載被告預領集數、未領集數及被告繳回之金額,右下角並註明日期為105年10月27日,倘自訴人當時認為被告有詐欺情事,何以未即時提出告訴?反由上開人等在前述表單簽名點收、見證,然又遲至107年7月3日始委由律師向本院提起自訴?綜前所述,本件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在預領附表所示款項時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亦未使自訴人陷於何錯誤而交付財物,且由被告事後確認預領及尚未及請領之款項明細後,即當場補繳前開溢領之款項,亦難認定被告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此外,自訴人所舉各項證據方法,尚不足使本院確信被告請領附表款項時,主觀上確有詐欺犯意,亦即本案猶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應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李岳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附表:
┌──┬─────┬────────┬──────────┬───────┬────────┬───────┬─────┐│項次│片名│已製作且發行集數│已製作但未發行集數│實際已請領集數│溢領總集數C-(│溢領時間│請領金額││││(A)│(B)│(C)│A+B)及溢領明│││││││││細│││├──┼─────┼────────┼──────────┼───────┼────────┼───────┼─────┤││││││共15集││││││││├────────┼───────┼─────┤││││││21-25集│101年8月7日│35,000元││1│佛規諭錄│20│0│35├────────┼───────┼─────┤││││││26-30集│101年9月7日│35,000元││││││├────────┼───────┼─────┤││││││31-35集│101年10月7日│35,000元│├──┼─────┼────────┼──────────┼───────┼────────┼───────┼─────┤││││││共2集││││2│道德經│40│8│50├────────┼───────┼─────┤││││││49-50集│101年4月11日│14,000元│├──┼─────┼────────┼──────────┼───────┼────────┼───────┼─────┤││││││共7集││││││││├────────┼───────┼─────┤│3│母經(瑤池│20│0│27│21-24集│101年5月4日│28,000元│││金母經)│││├────────┼───────┼─────┤││││││25-27集│101年7月11日│21,000元│├──┼─────┼────────┼──────────┼───────┼────────┼───────┼─────┤││││││共6集││││││││├────────┼───────┼─────┤│4│論語│70│8│84│79-80集│101年3月9日│14,000元││││││├────────┼───────┼─────┤││││││81-84集│101年11月8日│28,000元│├──┼─────┼────────┼──────────┼───────┼────────┼───────┼─────┤││││││共8集││││││││├────────┼───────┼─────┤│5│還鄉直指│10│7│25│18-20集│101年12月8日│21,000元││││││├────────┼───────┼─────┤││││││21-25集│101年6月6日│35,000元│├──┴─────┼────────┼──────────┼───────┼────────┼───────┼─────┤│合計│160│23│221│共38集││266,000元│├────────┴────────┴──────────┴───────┴────────┴───────┴─────┤│備註:每集請領款項7,000元,共計溢領38集,溢領金額計26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