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3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342號聲請人奎思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薇 訴訟代理人 邱儀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賴俊宏┌────────────────────────────────┐│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3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麥坊食品股│華南商業│107年6月30日│189,000元│PD0000000│││份有限公司│銀行中華││││││ 潘澤深 │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