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3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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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3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337號聲請人璟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雪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56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3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王堡興業有 │華南商業│106年10月31日│36,750元│HD0000000│││限公司王│銀行松山││││││文源│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