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2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294號聲請人 陳泳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賴俊宏┌──────────────────────────────┐│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2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陳泳福│凱基商業│107年4月1日│13,600元│BJ0000000││││銀行新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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