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485號聲請人 許元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許智軒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陳報本件本票之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485號聲請人 許元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許智軒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陳報本件本票之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