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05號抗告人鴻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龍銀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鈺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日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05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抗告狀末抗告人之公司印文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章。
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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