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04號原告甲○○
號被告乙○○
巷2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張以岳法官邱玉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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