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5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5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57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玉美 債務人 王伯軒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佰捌拾元,
及其中玖仟捌佰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仟肆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捌仟肆
佰捌拾伍元部分,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馬竹君◎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