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陳柄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紅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告起訴應以訴
狀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惟原告起訴時並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應予補正。
㈡原告於起訴狀之稱謂欄誤將「原告」載為「告訴人」,應予
更正,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暨所附證物之繕本或影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書記官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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