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0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田欣穎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欣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欣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
三、查本案受刑人田欣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本院102年度原訴字第43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經核本案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是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皆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又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於102年11月21日請求檢察官就本案附表所示之3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一情,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意見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刑法第50條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其與如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揆諸上開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併此敘明。末查,本件被告雖係於同一判決內受有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惟仍無礙其數罪之認定,且被告犯行一併偵查、起訴乃偵審機關考量案件偵辦或訴訟經濟而定,非被告所能決定,是縱被告數罪併罰僅於1判決內宣告,應仍無礙於本件聲請定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蔡嘉薇附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田欣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03月31日上午11│102年05月24日上午9時│102年05月24日上午9時│││時許│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2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2年度毒偵│花蓮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36號│字第336號│字第336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原訴字第43號│102年度原訴字第43號│102年度原訴字第4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08日│102年10月08日│102年10月08日│├───┼────┼──────────┼──────────┼──────────┤││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原訴字第43號│102年度原訴字第43號│102年度原訴字第43號││判決├────┼──────────┼──────────┼──────────┤││判決│102年10月28日│102年10月28日│102年10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936號│第1936號│第19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