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94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94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9495號債權人 夏少強 債務人 洪麗珠 即被繼承人 林禮壽 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豪柏 即被繼承人林禮壽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怡君 即被繼承人林禮壽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美伶 即被繼承人林禮壽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林禮壽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陸仟柒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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