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94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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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9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9495號債權人 夏少強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洪麗珠 即.豪柏即被繼承人 林禮壽 之繼承人、.承人、 林美伶 即被繼承人林禮壽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逾被繼承人林禮壽遺產範圍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麗珠即被繼承人林禮壽之繼承人、 林豪柏 即被繼承人林禮壽之繼承人、 林怡君 即被繼承人林禮壽之繼承人、林美伶即被繼承人林禮壽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於民國98年6月10日後均為限定繼承,被繼承人林禮壽於民國100年8月4日死亡,債權人僅得就遺產範圍內聲請發支付命令,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