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876號
原告 廖孝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瑩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9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錫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876號
原告 廖孝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瑩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9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