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620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辛○○代理人壬○○相對人乙○○相對人戊○○相對人丁○○相對人丙○○○兼上一人特別代理人庚○○相對人己○○相對人癸○○相對人子○○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信華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己○○、 李國煒 、乙○○、癸○○、戊○○、丙○○○、 龔秀足 、丁○○、庚○○、子○○、 賴瑞雄 、 覃述生 、 林月霞 及甲○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庚○○、戊○○、丁○○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拾參萬捌仟柒佰參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己○○、癸○○、丙○○○、子○○、甲○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柒仟貳佰伍拾捌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223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632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113號判決確定,並分別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乙○○、庚○○、戊○○、丁○○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及「第一審命上訴人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己○○、癸○○、丙○○○、子○○、甲○連帶負擔」,合先敘明。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費、旅費、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核結果,查聲請人於第一審起訴請求被告等15人拆屋還地及其損害賠償,經該審法院核定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1,168,713元,應徵收裁判費978,009元,並經聲請人分別預納618,496元、328,174元及31,339元在案,該審級訴訟進行中,聲請人並預納測量費4,060元、1,600元及登報費810元、500元,是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為984,979元。嗣該審法院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乙○○、庚○○、戊○○、丁○○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故被告即本件相對人乙○○、庚○○、戊○○、丁○○等四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38,734元【訴訟費用計算式:984,979元34=738,7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旋而本件相對人及聲請人皆不服第一審法院判決而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本件相對人上訴部分因未依命繳納該審級裁判費而遭該審法院駁回其上訴在案,另本件聲請人上訴利益為111,168,713元,應徵收裁判費1,467,013元,並已由聲請人繳納在案。該審級訴訟進行中,聲請人並預納測量費400元及3,600元,故第二審訴訟費用合計為1,471,013元。嗣該審法院判決諭知「第一審命上訴人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己○○、癸○○、丙○○○、子○○、甲○連帶負擔」,故被上訴人即本件相對人己○○、癸○○、丙○○○、子○○、甲○等五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17,258元【訴訟費用計算式:
(984,979元-738,734元)+1,471,013元=1,717,25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另相對人己○○、癸○○、子○○、甲○、丙○○○及庚○○不服第二審判決而上訴至最高法院,復因未依命繳納該審級裁判費而遭該審法院駁回其上訴在案,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計算書:
┌──────┬──────┬─────────────┐│項目│金額│備註│├──────┼──────┼──────┬──────┤│第一審裁判費│618,496元│合計:│聲請人繳納│├──────┼──────┤984,979元├──────┤│第一審裁判費│328,174元│由被告即本件│聲請人繳納│├──────┼──────┤相對人乙○○├──────┤│第一審裁判費│31,339元│、庚○○、高│聲請人繳納│├──────┼──────┤華庭、丁○○├──────┤│第一審測量費│4,060元│負擔四分之三│聲請人繳納│├──────┼──────┤,餘由被上訴├──────┤│第一審測量費│1,600元│人即本件相對│聲請人繳納│├──────┼──────┤人己○○、覃├──────┤│第一審登報費│810元│ 榮二 、 高林碧 │聲請人繳納│├──────┼──────┤荔、子○○、├──────┤│第一審登報費│500元│甲○連帶負擔│聲請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467,013元│合計:│聲請人繳納││││1,717,258元││├──────┼──────┤由被上訴人即├──────┤│第二審測量費│400元│本件相對人高│聲請人繳納││││ 華慧 、癸○○││├──────┼──────┤、丙○○○、├──────┤│第二審測量費│3,600元│子○○、甲○│聲請人繳納││││連帶負擔││├──────┼──────┼──────┼──────┤│合計│2,455,9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