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3號上訴人 蘇金龍 以上上訴人與 王林熟 等人因99年度重訴字第43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捌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玖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