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2965號債權人碩陽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英倫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表明債權人碩陽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三、表明債務人英倫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