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537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志文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鳳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家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裁定,限令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3日寄存送達抗告人住所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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