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7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尹燕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吳天明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尹燕忠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O二年十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尹燕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依其所供述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涉及另案被告 余忠恩 有無與其共同販賣海洛因,在釐清此部分待證事實前,應認該2人有串證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2年7月19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於102年10月18日屆滿,而經本院於102年10月9日訊問被告後,認檢察官雖業於102年8月
9日就被告尹燕忠與另案被告余忠恩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追加起訴,且該2人均已坦承犯罪,並經本院於102年10月9日辯論終結,而無串證之虞,惟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考量涉及重罪之人基於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且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10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劉凱寧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