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0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瑞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瑞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瑞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於民國100年3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陳瑞雄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㈠先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1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年7月,復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6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前開3罪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22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㈡又經本院以100年度訴緝字第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9月,再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13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前開3罪嗣經本院以100年度3671聲字第367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受刑人自100年3月16日起入監,接續執行上開㈠、㈡所示之刑,嗣經法務部於102年9月24日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
3月1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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