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04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仁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仁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仁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確定,於民國98年
3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2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92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5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19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5月確定;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08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4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12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㈡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65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3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
84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67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530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並與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接續執行,並自98年3月21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9月12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2年10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