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0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崑樹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崑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崑樹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後,於民國100年12月6日送監執行。
茲法務部於102年10月4日核准受刑人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崑樹前因二次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0年度上易字第2571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因二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465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兩案經本院以
101年度聲字第230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受刑人於100年12月6日入監執行,執行指揮書所載執畢日期為103年7月10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6月14日,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以102年10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等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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